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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1-11-04      举报中心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方特别是 经济较发达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 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即辞职下海的逐渐增多。这是新形势下 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干部能上能 下、能进能出,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也 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只是向组织打个 招呼,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组织批准,就擅自离岗;有 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 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 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 条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 好辞职的条件。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 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 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 必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队司法 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 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 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

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 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 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 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 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 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 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 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 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 在-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 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 处分。

三、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坦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 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 战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o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 部。领导干部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各地组织部门要与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四、 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 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 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 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 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为党政机关保留工作骨 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 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 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 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 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 办企业。已出台此类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纠正,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相关问题。对乡(镇、街道)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研究后再提出规范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工作中遇 到的一个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执行 有关规定,加以规范管理,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积极探索有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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