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促进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考察组一般应有干部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
(一)市(州)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委组织部配合中央组织部干部考察组实施。
(二)县(市、区)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离任检查的内容列入干部考察方案,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州)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委组织部派出检查组,干部监督处会同干部二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检查对象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以及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措施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推进本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
(六)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县党委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对即将离任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应在提出干部动议之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研究之前进行。
第八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离任对象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召开民主评议大会,由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在民主评议大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第六条所列情况;
(二)参会人员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提拔和平职调整到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谈话(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检查组(考察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向省委组织部汇报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所在市(州)党委及其本人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九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与考察时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一致。
第十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部分本级党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离任干部民主评议表的发放回收和统计汇总工作由干部离任检查组(考察组)负责。
第十二条 离任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专题汇报材料。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可以单独形成离任检查报告,也可以在考察材料中反
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其他离任干部的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离任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属于拟提拔使用的,取消其资格;属于平级交流等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检查组(考察组)要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 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干部人数超过本级党委管理干部总数3%的,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检查组(考察组)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六条 建立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文书档案。离任干部的检查报告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相关干部处室存档备查,同时装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表(样表);
2、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3、市县党委管理的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表(样表)。